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的规定,授意、指使、强令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、变造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,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、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并处()的罚款。
「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的规定,授意、指使、强令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、变造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,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、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并处()的罚款。」のLINE絵文字 人気ランキング(0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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